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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沁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沁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李红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沁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鲍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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