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高山,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高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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