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禾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英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广东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芳霞,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大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禾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亿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傅芳霞,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禾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提供其自2015年4月7日起至实际查阅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其他辅助性帐簿)和会计凭证(含记帐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查阅;2、被告提供自2015年4月7日起至实际查阅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股东之一,拥有15%股权。2019年2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关于查阅公司章程、财务账册的申请书》,申请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被告于2019年3月5日复函给原告,仅同意原告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拒绝原告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上海亿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理由是:法律对股东的知情权是有规定范围的,并不是所有文件都可以查阅复制;原告的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原告主营业业务与被告一致,是竞争业务关系,原、被告间有一些投资人款项的代收代付关系,投资人投资的款项有逾期无法偿还的情况,原告调取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是为了其向投资人透露相关信息,摆脱其责任,可能会损害被告的利益,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于2015年4月7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76.47万元,其中王晓春认缴510万元,李敏认缴490万元,原告认缴176.47万元。
2019年2月,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查阅公司章程、财务账册的申请书》,内容为,原告收到被告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解散公司事项,因为原告从未收到公司财务报告、经营报告等信息,无法了解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故请求:1、申请查询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2、申请查阅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查阅;被告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供。
2019年3月5日,被告发《关于股东禾华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财务账册的回函》,回复:同意原告查阅、复制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现有股东自2016年11月才加入公司,原股东没有移交此前的财务资料,因此被告仅掌握2018年的2份验资报告、2015年至2017年的审计报告、2017年至2019年的财务报表,同意原告查阅、复制;2018年3月原告曾委托被告代为收取投资人的投资款,后期部分投资人未按时收到投资收益,在沟通联系过程中,原告并不配合,导致被告信誉受损,故被告认为原告获得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的目的不正当,故不同意原告查阅。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公司章程、《关于查阅公司章程、财务账册的申请书》、《关于股东禾华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财务账册的回函》、企业信息等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赋予了公司股东对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复制权,以及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此为法律赋予股东的合法权利。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要求被告提供自2015年4月7日起至今被告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并要求被告提供自2015年4月7日起至今的公司会计账簿及财务原始会计凭证供原告查阅,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因“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及“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字样虽未出现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中,但可以明确的是,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是股东了解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过程的重要文件,而股东会会议决议则是股东了解股东会会议结果的重要文件,允许股东查阅和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有助于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换言之,允许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应是允许股东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应有之义。因此,原告主张查阅被告成立之日起至今的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的诉请,亦应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抗辩原告查阅会计账簿等有不正当目的,因无相关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亿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告上海亿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各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深圳市禾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在被告上海亿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处查阅;
二、被告上海亿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告上海亿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财务原始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案的有关资料)供原告深圳市禾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在被告上海亿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处查阅。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上海亿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陆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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