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科陆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饶陆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勇,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珍,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扬展览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胡乃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庆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科陆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启扬展览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科陆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科陆驱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 怡
书记员:瞿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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