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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精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蓄莹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深圳市精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立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峰,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蓄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文相。
  原告深圳市精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蓄莹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精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精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精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瑶瑶

书记员:凌  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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