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学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余小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学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时,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王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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