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宇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琳。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宇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田力烽
书记员:齐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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