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美沃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谢嘉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岗,男,汉族,1993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深圳市美沃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沃斯科技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市美沃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沃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胡嘉祺
书记员:王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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