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8民初19966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韩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昭宏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原称:上海昭宏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升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寅哲,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昭宏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同年12月29日,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准许。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于同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均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昭宏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3,3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丽华
书记员: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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