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圣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龚静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央广互动(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龚静毅。
本院在审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圣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央广互动(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圣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央广互动(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提供现金10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圣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央广互动(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张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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