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花想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婵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文杰,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银生,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深圳市花想容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银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花想容服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深圳市花想容服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花想容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花想容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秋雨
书记员:林 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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