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朴天崇,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朴天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 勋
书记员: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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