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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匠人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匠人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肖如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万,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匠人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瑶瑶

书记员:凌  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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