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一峰,男,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青,女,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霍红霞

书记员: 张长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