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赢众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唐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生,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样,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友冰,男,汉族,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兆唐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唐广庆,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市赢众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友冰、上海兆唐经贸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赢众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0月18日,被告唐友冰向案外人齐梓楠申请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借期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4月15日。同时,被告唐友冰与原告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委托原告为其履行借款合同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上海兆唐经贸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唐友冰担保人身份向原告提供反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委托上海薇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扣减了唐友冰应支付的保险费、担保费和渠道费204,177.42元后,向唐友冰出借2,795,822.58元。被告至今仅付了部分利息,尚欠本金300万元及最后一期利息、担保费未还。原告作为担保人向出借人支付了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3,686,160.39元,原告故诉至本院,向两被告追偿。
被告唐友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唐友冰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在宝山区美兰湖路XXX弄XXX号,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要求本案移送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第九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唐友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唐友冰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闵 纯
书记员: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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