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赢众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唐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生,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样,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良燕,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峰,住同被告潘良燕。
原告深圳市赢众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潘良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赢众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潘良燕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梅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为人民币3,13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赢众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潘良燕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梅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屋,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赢众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建平
书记员:赵 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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