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迈普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东,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某达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牛晓勇。
原告深圳市迈普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某达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迈普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以被告上海华某达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迈普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28元、保全费1,520元(原告深圳市迈普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深圳市迈普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大梁
书记员:李正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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