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严建烽,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联系地址上海市华山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鹤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公司上海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汉清,经理。
申请人严建烽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公司上海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沪0112民初155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公司上海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严建烽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XXX号大上海国际花园XXX区XXX号XXX室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XXX号大上海国际花园XXX区XXX号XXX室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伟华
书记员:韩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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