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靖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修,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B座。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
原告深圳市靖坤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靖坤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靖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梅楚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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