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首恒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姜之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辉,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君,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被告:八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赖文卿。
原告深圳市首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八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深圳市首恒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首恒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顾臻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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