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西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浩。
被告:孙琦,男。
原告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晋西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孙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马燕侠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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