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西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浩。
原告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晋西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83,504.1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晋西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3,504.1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张霜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