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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飞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今通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鹏飞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钟雪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德彬,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东,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今通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吴正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俊,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波,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鹏飞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今通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审理中,被告上海今通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审查后依法受理反诉。后原、被告分别于2019年1月22日、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均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鹏飞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今通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被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王  俭

书记员:倪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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