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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唐之韵沐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市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久裕小吃店,经营场所上海市虹口区车站北路XXX号丙。
  经营者:吴德宽。
  被告:上海唐之韵沐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余苏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仲彬,上海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久裕小吃店、上海唐之韵沐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呈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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