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御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鸣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瑶瑶,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婷,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宗仁,男,汉族,1980年5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深圳御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费宗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御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御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费宗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17元退还原告深圳御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审判员:沈 澜
书记员:周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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