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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御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郑靖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深圳御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鸣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瑶瑶,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婷,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靖,女,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尔圭,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御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靖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郑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要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反担保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纠纷,须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郑靖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郑靖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澜

书记员:周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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