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慧某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江功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旭,女。
被申请人:苏州羽珂服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春,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谢照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
申请人深圳慧某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苏州羽珂服饰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黄某某、被申请人谢照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慧某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羽珂服饰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黄某某、被申请人谢照定银行存款681,423.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并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羽珂服饰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黄某某、被申请人谢照定银行存款681,423.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婷
书记员:钱佳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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