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武永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平,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暖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卫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卿,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靖卓,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暖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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