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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拓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暖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深圳拓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武永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平,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暖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卫中。
  原告深圳拓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暖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拓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暖虫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807.75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暖虫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807.75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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