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时代伯乐精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时代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蒋国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润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静,女,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时代伯乐精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申请人李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60,8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60,8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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