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袁冰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挚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蔡光渊,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妃,女。
被告:上海挚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二层212-27室。
法定代表人:蔡光渊,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炜,男。
被告:上海泽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肖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昕,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挚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挚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泽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馥宇
书记员:徐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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