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汇金天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蓝海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邱利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化亮,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化亮。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汇金天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李化亮、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原告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汇金天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310元、减半收取计29,1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155元,由原告深圳汇金天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员:张 炜
书记员:吴䶮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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