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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凯之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李亮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凯之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杜时勤。
  被告:陈李亮,男,198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告:陈小龙,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汪华贵,男,198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绵锋,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西西公司”)与被告南京凯之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之美公司”)、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美西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被告陈李亮,被告汪华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绵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凯之美公司、陈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美西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凯之美公司、陈李亮、汪华贵、陈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西西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凯之美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凯之美公司、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仅针对被告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在上海市开设店铺的范围)11万元及合理费用(律师费)1万元。
  事实与理由:聂云宸系原告美西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在2011年12月就制作了第一杯芝士现泡茶——奶盐绿茶,并于2012年5月在广东省江门市九中街开设奶茶店,取名“皇茶”。自这种芝士现泡茶投放市场以来受到众多消费者热捧,聂云宸又陆续在江门、中山、东莞、惠州、佛山、广州、深圳等地开设了数十家“皇茶”门店。2016年1月,聂云宸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原告美西西公司作为总部,对各门店进行统一管理,“皇茶Royaltea”作为奶茶店服务品牌在深圳乃至整个珠三角地区迅速上升到炙手可热的地位,拥有大量的消费者群体。由于申请注册的第43类“皇茶”商标未能获得核准,市面上假冒皇茶的情况层出不穷,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原告取得了第43类“/”“/”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陆续在几十家门店全面启用上述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在店招、餐单、海报、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对上述商标进行了大量持续的使用和宣传。随着原告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提升,市场上出现不少蓄意误导消费者、妄图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谋取利益的茶饮店。经市民投诉并经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调查,被告凯之美公司与被告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签订《餐饮服务协议书》(加盟合同),授权被告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使用授权商标“/”“/”商标。被告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共同投资经营奶茶店,于2017年9月17日开业,在店面招牌、店内宣传横幅、价目表、奶茶杯上均标有“/”“/”字样,与原告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近似,且使用在同种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原告在商标局检索系统以被告凯之美公司作为关键词检索,发现其名下并无“港座喜茶”商标,没有进行授权的权利基础。四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同类服务上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与原告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已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陈李亮、汪华贵辩称:1、陈李亮、汪华贵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故意。凯之美公司与其签订《餐饮服务协议》,约定凯之美公司授权其开设“港座喜茶”形象店,并指导店铺装修、提供经营物料等,其支付了凯之美公司管理费、技术服务费、原材料采购费等。凯之美公司向其提供了足以证明该公司对被控侵权标识拥有合法权利的授权书、公司自身经营材料等,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事实上其也不知晓在经营中使用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2、陈李亮、汪华贵等开设的店铺只经营了一个月,行政机关也已对其等人进行了处罚,其等人也是受害者。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凯之美公司、陈小龙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美西西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1、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美西西公司对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拥有商标专用权。2、(2019)深证字第168331号公证书、原告商标获得的荣誉情况、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经过原告长期、大量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被告主体信息打印件、(2018)沪0115行初373、374、375号行政判决书、涉案《餐饮服务协议书》、被告凯之美公司名下商标列表,证明四被告的侵权事实。
  被告陈李亮、汪华贵对原告美西西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于当庭没有提交原件的证据2,庭后由法庭核实原件后予以认定,对内容本身无异议,但这些证据尚无法证明原告在上海地区具有高知名度。2、对证据1、3均无异议,对相关行政判决书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
  被告陈李亮、汪华贵当庭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的证据1、3,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证据2,相关公证书原件经核实与复印件一致,国家图书馆检索文章均载明出处,来源于公开杂志或报刊,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美西西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1日,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有一般经营项目为餐饮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企业营销策划、食品加工技术的技术开发、转让等;许可经营项目冷热饮品、小吃、甜品、蛋糕的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与零售等。
  被告凯之美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9日,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餐饮服务等。
  第XXXXXXXX号“/”商标的注册人为金成和,核定使用服务均为第43类咖啡馆、茶馆、饭店等。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13日止。2016年12月6日,该商标被核准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原告美西西公司。
  第XXXXXXXX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美西西公司,核定使用服务均为第43类咖啡馆、茶馆、饭店等。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3月28日至2027年3月27日止。
  原告美西西公司及其“喜茶”品牌经过原告长期使用及广泛宣传,在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获得了如下荣誉:2015-2016年度“中国最具成长性连锁商业品牌”;2016年“中国商业品牌(欣锐奖)”;由《餐饮老板内参》颁发的2017中国餐饮创新力TOP100最佳产品创新奖;由猎云网颁发的2017年度最具成长性消费品牌;由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颁发的2016-2017年度食在广东“最具人气餐厅”及“品牌餐饮企业”、2017年度广东餐饮百强企业;由深圳市星河商用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颁发的2017年“最具人气品牌奖”;第五届深圳餐饮风云榜“最具人气外卖餐厅”;2018年由中国商业地产行业发展论坛评委会颁布的中国成长性匠心商业品牌;由2018全球未来科技大会组委会、艾媒咨询集团颁发的2018年度全球卓越成就奖最具成长力企业;由中国餐饮营销力峰会组委会颁发的2018年度中国餐饮品牌力百强品牌、2019中国茶饮十大品牌;由深圳市连锁经营协会颁发的2017年度深圳连锁餐饮10强、2018年度深圳连锁餐饮50强;由南都传媒颁发的2019年度责任公益创新企业;由中国烹饪协会、美团外卖等组成的绿色外卖联盟颁发的“绿色外卖倡导品牌”等。原告也于2017年加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于2018年加入中国餐饮产业联盟。《中国青年报》《中国商报》《中国经营报》《北京商报》《深圳晚报》《南京日报》《中国联合商报》《中华合作时报》《21世纪经济报道》《华夏酒报》《茶世界》《边疆经济与文化》《清华管理评论》《商业经济与管理》等报刊、杂志也发布文章对原告法定代表人聂云宸、“喜茶”品牌或以“喜茶”品牌为例进行了采访、报道和宣传。其中,《中国经营报》2017年7月31日第C07版《“喜茶”现象:新品类能否成就新品牌?》的报道中提到:喜茶于2012年在广东江门九中街开设了第一家门店(现已结业),于2013年进入广东东莞、中山市场,2014年进入广东佛山、惠州,直至2015年底正式进入一线城市广州和深圳。2016年7月,喜茶走出广东省,在广西南宁开设门店。不过喜茶成名的时点却是在2017年2月进入上海核心商圈——来福士广场。《华夏酒报》2017年9月19日第C34版《喜茶:让茶饮年轻化》的报道中提到:“喜茶”最初发端于二三线城市,2012年广东江门九中街开设了一间小小的叫做“皇茶”的店,聂云宸一个人负责店面装修、彩弹射击、产品调制等工作。2016年初,“皇茶”更名为“喜茶”。2017年2月,喜茶开出上海首店——位于上海人民广场来福士商场。新店瞬间引来上百人的长队,慕名而来的顾客在大厅被蛇行通道分成6条,等候少则半小时,多则6小时,就是为了购买一杯喜茶。如今,上海单店每天卖出近4,000杯,日营业额达8万元,这已经是喜茶的第五十多家店。《南京日报》2017年11月10日A09版《喜茶三店连开,新式茶饮扎根南京市场》的报道中提到:日前,年轻茶饮品牌——喜茶在南京的第一家店进入水游城,除了这家南京首店,喜茶还将在一个月内于中央商场、大洋百货新增门店,迅速扎根南京市场。《深圳晚报》2017年11月17日20版《喜茶在深门店数量增至19家》的报道中提到:2015年年末,从江门起家的新式茶饮品牌——喜茶进驻深圳,首店开在海岸城中心地带。目前,喜茶热度依然不减,新式茶饮的热潮仍在延续。11月16日,喜茶深圳金光华店的开业,意味着喜茶在深圳的门店增至19家。《深圳晚报》2018年3月15日C12版《纵饮香茗茶,细品甜滋味,2018年深圳百万市民最喜爱的茶饮及蛋糕品牌》的报道中提到了喜茶,称该品牌茶饮一直坚持并始终保持对产品的高品质要求,团队注重产品研发,致力于茶饮产品构思、配方研究及样品制造。《北京商报》2018年4月26日第004版《获美团投资,喜茶今年欲“出海”》的报道中提到:喜茶已完成4亿元B轮融资,投资方为美团点评旗下龙珠资本,龙珠资本创始合伙人代表美团出任喜茶董事。“喜茶”品牌以直营的方式在上海、北京、广州等13个城市开设约90家门店。“喜茶”与美团外卖合作上线外卖服务,在除北京外的12座城市80余家门店开通外卖服务,单店外卖月销量最高达5,000单。《21世纪经济报道》2018年8月17日第016版《喜茶月营收过亿,开进迪士尼、“出海”新加坡》的报道中提到:目前喜茶一个月的营收超过一亿元,每个门店都盈利,一线城市门店每天可以卖出2,000~3,000杯茶。
  2017年6月17日,被告凯之美公司(甲方)与被告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乙方)签订了《餐饮服务协议书》,约定餐饮项目名称为“港座喜茶”,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使用甲方商标、享有甲方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运营指导服务和产品技术升级服务、店面装修的平面设计图、获得新产品学习培训等权利,为此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相关费用100,800元。2017年9月3日,被告凯之美公司出具“HEAKCAA/”《授权书》及《开店资格证》,授权被告陈李亮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荣科路XXX号开设“/”形象店。
  2017年9月17日,被告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荣科路XXX号共同出资(出资比例为各1/3)开设的奶茶店正式对外营业,店铺店招、室内装潢均按照被告凯之美公司的要求及发来的图片进行制作安装,店铺经营所需物料也从该公司购买,奶茶店店招、店内宣传横幅、价目表及奶茶杯上分别标有“/”“HEAKCAA”“/”字样。后经市民举报,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对该三名被告及其店铺进行了调查、询问,后对被告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分别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三名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之行为,故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被告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处罚款4,000元。后被告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前述决定,免除其罚款责任。本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判决,驳回其三人的诉讼请求。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均未就该判决提出上诉。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综合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如下:第一,四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如构成商标侵权,本案各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
  一、本案四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涉案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经核准注册,现在有效期内,原告美西西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共同出资开设经营的奶茶店,与原告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服务属同种服务。将被告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在奶茶店的店招、店内宣传横幅、价目表以及奶茶杯上使用的“/”“HEAKCAA”“/”等标识与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分别进行比对,英文部分仅在第三个字母存在“A”与“E”上的不同,整体字形、读音近似;中文部分仅“喜茶”二字的字体不同,且虽然被告陈李亮等三人开设的奶茶店使用的“喜茶”二字右上方有图标,但该方框图标及框内文字(上下排列的“GANGZUO港座”)整体偏小,图标位置偏上且与“喜茶”二字有一定的距离,容易被相关公众忽略,从而导致混淆。被告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其行为均构成对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被告陈李亮、汪华贵所提其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故意、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抗辩。本院认为,被告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在本案中直接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其三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并不以其主观故意及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为条件,且被告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作为品牌加盟的被授权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凯之美公司在与陈李亮等三人签订《餐饮服务协议》、出具《授权书》《开店资格证》时,陈李亮等三人未对被授权使用的品牌及项目标识进行市场调查及核实,且签订该协议时,原告经营的“喜茶”已在上海开设了直营店,且一度成为“网红”,在上海市有一定的知名度,而被告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开设店铺的地点即位于上海市,其三人对此应当知晓。被告陈李亮、汪华贵称在签订《餐饮服务协议》时凯之美公司向其提供了足以证明该公司对被控侵权标识拥有合法权利的授权书,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
  被告凯之美公司与被告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签订《餐饮服务协议书》,授权其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设涉案奶茶店,《餐饮服务协议书》上明确项目名称为“港座喜茶”,《授权书》《开店资格证》上载明了“/”“/”标识。“HEAKCAA”“喜茶”并非固有词汇,而被告凯之美公司未对其使用前述标识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标识的合法来源,且原告的“喜茶”品牌在2015-2016年已获评“中国最具成长性连锁商业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凯之美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的同业经营者,应当知晓原告品牌,其许可他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主观上难谓善意。被告凯之美公司的行为亦构成对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与被告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实施了侵害原告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其三人开设的奶茶店已停止营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凯之美公司实施了侵害原告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所提判令被告凯之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原告在庭审中明确其所提经济赔偿的主张仅针对被告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在上海开设奶茶店的范围。鉴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凯之美公司、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宣传情况、知名度、原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被告凯之美公司及被告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的主观过错程度,被告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开设店铺的时间、规模、销售额、被行政处罚的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律师费1万元。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费用,但原告客观上已聘请律师参与本案诉讼,本院根据相关的律师收费标准、本案案情、原告代理律师在案件中的工作量及立案、开庭的实际情况等,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予以酌情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凯之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南京凯之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38元,被告南京凯之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李亮、陈小龙、汪华贵共同负担1,4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王  潇

书记员:倪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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