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凯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杜时勤。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告:陈小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汪华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绵锋,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凯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陈小龙、汪华贵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光怡
书记员:倪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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