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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英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专精特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英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英迈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学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方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治明,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专精特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昂飞,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英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迈思公司)与被告上海专精特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专精特新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2019年4月9日,本院依法受理被告专精特新公司对原告英迈思公司提出的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英迈思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专精特新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深圳英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专精特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均免予收取。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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