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英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英迈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学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方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治明,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专精特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昂飞,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深圳英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专精特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深圳英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9)沪73民初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专精特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因财产保全期限已近届满,申请人深圳英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专精特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英迈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专精特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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