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木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平,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练庆辉(曾用名练春友),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王秀清,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第三人: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德都路月浦六村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严定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盛,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新村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练庆辉、王秀清、第三人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另外,练庆辉就其一系列借贷中涉及刑事犯罪已向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报案,故本院将本案中相关线索、材料移送相关公安机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175元,减半收取计25,087.50元,由原告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玉连
书记员:闵 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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