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诚信精品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尹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士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诚信精品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炜
书记员:吴䶮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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