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深圳趣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妇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深圳趣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小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煜,男。
  被告:上海中妇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戴文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勤,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昳,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趣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旅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妇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妇旅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趣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茹、被告中妇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勤、吴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趣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中妇旅公司返还趣旅公司押金400,000元及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日,趣旅公司与中妇旅公司签订《2017年东航国际航线系列团销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由趣旅公司向中妇旅公司在约定航班中进行切位包断销售,合作时间截至2017年12月31日,趣旅公司向中妇旅公司支付押金400,000元。趣旅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协议有效期届满、双方终止合作且债权债务已经结清后,中妇旅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押金400,000元。趣旅公司无奈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中妇旅公司辩称,其一,趣旅公司未按约每月销售40个机位,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目标。趣旅公司未达标的款项合计232,350元,应当在押金中予以扣除。除行程开始时间为2月3日、2月12日达标外,其余团费均未达标,应有相应差额。其二,趣旅公司未对其履约的机票款进行核算,并与中妇旅公司进行对账。中妇旅公司不存在逾期返还押金的情况,趣旅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无相应依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1日,趣旅公司与中妇旅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班期为每月2班,周期为周5对周3,周7对周5;销售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春节、国庆除外);预定切票座位数共计每班20个;切票价格为每个座位往返1月1日-1月24日、2月1日-6月20日、8月23日-9月26日、10月5日-12月31日:2,350元(不含税),6月21日-8月22日:2,750元(不含税);预定切票座位后,每班出团率应达到当天预定切票座位数的提前61天平旺季90%,淡季85%;提前21天前平旺季100%,淡季95%;超出的部分按票款60%金额收取;备注:票价2,350元为淡季,票价2,750元为平旺季,寒暑假、国庆、春节均为旺季;一次性收取400,000元作为机位保证金;自双方在合同签订时间内的7个工作日,趣旅公司应将机位押金打入中妇旅公司账户;双方履行完合作后无违约行为7天内退还至趣旅公司支付保证金的原账户;等等。
  2016年11月17日,趣旅公司支付中妇旅公司押金200,000元。同月22日,趣旅公司支付中妇旅公司押金200,000元。
  审理中,趣旅公司对确认单作如下说明:涉案确认单均为中妇旅公司核算后向趣旅公司提供的,趣旅公司收到后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双方已对趣旅公司应承担的团费金额达成一致;上述24份确认单记载的票价均按照淡季2,350元、平旺季2,750元的标准计算,记载票价2,050元的原因均系后面相加的1,400元中包含了300元票价,相应票价实为2,350元;行程开始时间为7月2日、7月14日、8月4日、8月13日的四份确认单记载的票价为平旺季2,750元,记载票价2,450元的原因均系后面相加的1,400元中包含了300元票价,相应票价实为2,750元;中妇旅公司在具体结算时并未按约定的60%计收票损,而是调整为80%,中妇旅公司也未严格按照约定的出团率计收票损,部分航班免收了部分票损。中妇旅公司对确认单作如下说明:确认单记载的1100-1400元不等的金额系税款、机场建设及附加费用;趣旅公司应付团费差额数如下:1月6日10,340元、1月15日2,350元、2月3日0元、2月12日0元、3月3日6,430元、3月12日8,220元、4月7日12,150元、4月16日15,220元、5月5日12,150元、5月21日8,050元、6月2日15,050元、6月11日14,370元、7月2日10,410元、7月14日6,000元、8月4日10,900元、8月13日6,000元、9月1日10,100元、9月10日14,200元、10月6日14,200元、10月15日8,050元、11月3日14,200元、11月12日14,200元、12月1日27,220元、12月10日12,150元。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合作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两份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趣旅公司为证实其2017年履约情况,向本院提供了24份确认单复印件和银行交易流水、付款回单。24份确认单均加盖中妇旅公司亚洲部公章,并附中妇旅公司银行账户。中妇旅公司对银行交易流水、付款回单予以认可,并确认收到相应款项。中妇旅公司对上述24份确认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部分确认单记载的金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确认单存在改动嫌疑。本院经认证认为,上述确认单均加盖中妇旅公司亚洲部公章,中妇旅公司并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对确认单的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更为重要的是,确认单记载的金额与相应银行交易流水、付款回单记载的金额一致,趣旅公司提供的该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确认24份确认单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24份确认单记载事项及付款情况如下:
  序号
  提交确认时间
  行程开始时间
  团费核算
  已付团款
  
  1
  1月5日
  1月6日
  (2,350+1,100)×10(人)+(2,350×0.8)×7(人)=47,660元
  47,660元
  
  2
  1月10日
  1月15日
  2,350×19(人)+1,100×15+1,010×4=65,190元
  65,190元
  
  3
  1月12日
  2月3日
  2,350×20(人)+1,100×17+1,010×3=68730元
  68,730元
  
  4
  2月8日
  2月12日
  (2,350+1,090)×20(人)+200×6联运-90儿童=69,910元
  69,910元
  
  5
  3月2日
  3月3日
  (2,350+1,390)×11(人)+2,300×0.8×8(人)=55,860元
  55,860元
  
  6
  3月10日
  3月12日
  (2,050+1,400)×18(人)+2,350×0.8×1(人)=63,980元
  63,980元
  
  7
  3月24日
  4月7日
  (2,050+1,400)×17(人)-90=58,560元
  58,560元
  
  8
  4月14日
  4月16日
  (2,050+1,400)×10(人)+2,350×0.8×6(人)=45,780元
  45,780元
  
  9
  4月21日
  5月5日
  (2,050+1,400)×17(人)-90=58,560元
  58,560元
  
  10
  5月15日
  5月21日
  (2,050+1,400)×19(人)=65,550元
  65,550元
  
  11
  6月1日
  6月2日
  (2,050+1,400)×11(人)+2,350×0.8×5(人)=65,550元
  47,350元
  
  12
  6月9日
  6月11日
  (2,050+1,400)×15(人)-90+1,880(票损)=53,540元
  53,540元
  
  13
  6月30日
  7月2日
  (2,450+1,400)×11(人)-90(儿童)+2,450×0.8×9(票损)=59,900元
  59,900元
  
  14
  7月13日
  7月14日
  (2,450+1,400)×20(人)+700×4(联运)=79,800元
  79,800元
  
  15
  8月1日
  8月4日
  (2,450+1,400)×18(人)=69,300元
  69,300元
  
  16
  8月7日
  8月13日
  (2,450+1,400)×20(人)=77,000元
  77,000元
  
  17
  8月25日
  9月1日
  (2,050+1,400)×18(人)=62,100元
  62,100元
  
  18
  9月6日
  9月10日
  (2,050+1,400)×16(人)=55,200元
  55,200元
  
  19
  9月21日
  10月6日
  (2,050+1,400)×16(人)=55,200元
  55,200元
  
  20
  10月10日
  10月15日
  (2,050+1,400)×19(人)-1,810(10月6日多开)=63,740元
  63,740元
  
  21
  10月30日
  11月3日
  (2,050+1,400)×16(人)=55,200元
  55,200元
  
  22
  11月7日
  11月12日
  (2,050+1,400)×16(人)+300(联运)=55,500元
  55,500元
  
  23
  12月1日
  12月1日
  (2,050+1,400)×11(人)+8,200-5,430(5人票损)=40,720元
  40,720元
  
  24
  12月5日
  12月10日
  (2,050+1,400)×17(人)=58,650元
  58,650元
  
  本院认为,趣旅公司与中妇旅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列无效情形,双方均应恪守。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若趣旅公司无违约行为,中妇旅公司应于2017年12月31日后7日内退还趣旅公司押金400,000元。趣旅公司在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有无须抵扣押金的违约行为,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判如下:趣旅公司已按约销售24个航班,相应票价也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已形成每个航班逐一结算团费(含未达标的票损)的商业习惯。部分航班出团率确未达标。未达标的航班中,中妇旅公司结算团费时按约计收了部分航班的全部票损,免收了其余航班的部分或全部票损。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涉案确认单均系中妇旅公司核算趣旅公司的销售情况后提供,确认单记载了团费的金额及其核算价格(包含计算方式、如何计收票损等情况)。趣旅公司已按照该确认单记载的金额支付了团费。故,对于趣旅公司未达标的销售行为,双方已达成计收票损或免收票损的一致意见,且已履行完毕。现中妇旅公司又否认双方对团费结算的一致意见,并主张抵扣相应押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中妇旅公司的辩称意见,均无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趣旅公司主张中妇旅公司返还押金400,000元,并偿付自2018年11月8日起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中妇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深圳趣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押金400,000元,并偿付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68.68元,由上海中妇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建伟

书记员:张宝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