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车发发行无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清,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车享汽车配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夏军。
原告深圳车发发行无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车享汽车配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2020年3月30日,原告深圳车发发行无忧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车发发行无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丹红
书记员:李嘉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