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钦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元连。
被告:上高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章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策,上海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蒋怀,男,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高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吴蒋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将款项汇至法院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4元,减半收取1,08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1,342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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