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龙盛公寓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黎敬,总经理。
被告:欧游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AnujTEJPAL,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龙盛公寓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欧游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龙盛公寓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沈佳越 薛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