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淳于秋奇,女,195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钱麟,男,194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钱欣,女,1983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叮叮服装店,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经营者:丁重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彪。
第三人: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任伟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萍。
原告淳于秋奇、钱麟、钱欣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叮叮服装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淳于秋奇、钱麟、钱欣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于秋奇、钱麟、钱欣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9元,由原告淳于秋奇、钱麟、钱欣负担。
审判员:陈凤琴
书记员:朱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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