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天谱乐食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林思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倩,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清清仁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申请人天谱乐食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清清仁木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了(2019)沪0115民初357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清清仁木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2,014.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现因本案已审结,申请人天谱乐食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清清仁木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2,014.5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清清仁木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2,014.5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