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万州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冉某某等人在重庆市万州区安居路三合鱼餐馆吃饭期间,饮用国宾啤酒4瓶。20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渝A8C***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自安居路出发到百安大道准备停车,行驶至安居路万五中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交巡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9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万州区中医院北山分院抽血备检,经鉴定,从李某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1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化学品安全管理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么偶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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