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层、17层3室(实际楼层16层3室)、18层4室(实际楼层17层4室)、22层3室(实际楼层21层3室)、23层2室(实际楼层22层2室)、及。25层2室(实际楼层23层2室)。
法定代表人:翟燕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阅雯,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伶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菲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申请人:施颖艳,女,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申请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菲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施颖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9,740.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19年2月21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菲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施颖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9,740.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王竞方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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