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温东某与秦皇岛市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温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秦皇岛市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敬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东某诉被告秦皇岛市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温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责令被告清偿其拖欠的建筑材料款110718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于2014年11月17日签订建筑材料的《购销合同》一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原告向被告所供的建筑材料的品质、规格、数量、单价以及价款已由被告单位项目经理赵德志、王应辉签字的两份《瓷砖明细》为准,并以此作为双方对建筑材料结算的依据。合同订立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将其所需建筑材料悉数向其交付,被告方项目经理并予以签收,原告方所供的建筑材料总额为:130718元,涉及结算之事,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其于2017年1月26日只向原告支付所购建筑材料款20000元,尚欠110718元款项未结,虽经此后数次索要,但被告至今未与给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秦皇岛市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拖欠原告温东某的建筑材料款104871元,于2019年6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被告秦皇岛市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玉君

书记员: 杨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