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之武,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美,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丽琦,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智才,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上海清之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智才,负责人。
申请人温之武与被申请人孙智才、上海清之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温之武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智才、上海清之澄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智才、上海清之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凌 莉
书记员:陈 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