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宿县新合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
法定代表人胡乌江,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海江,男,汉族,1977年3月29日出生,农民,现住新疆阿克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宿县新合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海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宿县新合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宿县新合热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宿县新合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宿县新合热力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勇胜
书记员:董海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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