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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上海凭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施素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其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雯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行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勇,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仲兴,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凭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岳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逸清,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田公司)与被告上海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田公司)、上海凭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凭步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9街坊10/16丘(以下简称10/16丘地块)系美田公司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取得,但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10/16丘地块的取得与18/10丘地块动迁安置补偿存在关联;且18/10丘地块之房地产权利经(2012)沪高民一(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过户登记至正田公司名下,该判决现已生效。故正田公司起诉认为其对10/16丘地块享有相应权利,具有一定合理性。为保障案件顺利执行,防止10/16丘地块之房地产权利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上海凭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9街坊10/16丘新建生产及辅助用房(土地坐落:松江区新桥镇新镇街XXX号,规划建筑面积:7,754平方米)在建工业房地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蔚

书记员:王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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