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施素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其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雯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行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勇,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仲兴,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凭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岳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逸清,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田公司)与被告上海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田公司)、上海凭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凭步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9街坊10/16丘(以下简称10/16丘地块)系美田公司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取得,但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10/16丘地块的取得与18/10丘地块动迁安置补偿存在关联;且18/10丘地块之房地产权利经(2012)沪高民一(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过户登记至正田公司名下,该判决现已生效。故正田公司起诉认为其对10/16丘地块享有相应权利,具有一定合理性。为保障案件顺利执行,防止10/16丘地块之房地产权利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上海凭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9街坊10/16丘新建生产及辅助用房(土地坐落:松江区新桥镇新镇街XXX号,规划建筑面积:7,754平方米)在建工业房地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蔚
书记员:王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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