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州市一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张寿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银伟,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圣杰,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达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燕存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悠,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温州市一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奥达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温州市一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764,872.27元及利息损失;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市一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达科股份有限公司均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调解中心就双方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奥达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温州市一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货款3,764,872.27元,支付方式:于2019年1月20日前支付680,000元,2019年2月20日前支付680,000元,2019年3月20日前支付600,000元,2019年4月20日前支付600,000元,2019年5月20日前支付600,000元,2019年6月20日前支付604,872.27元;
二、如被告上海奥达科股份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温州市一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就本案无其它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36,920元,根据诉调对接规则按20%收取,计7,384元,由被告上海奥达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1月8日之前支付给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调解中心)。
上述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司法审查确认,并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 巍
书记员:戴 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