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州飞鹿照明电器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邓雄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莹薇,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陶盛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飞鹿照明电器配套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飞鹿照明电器配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刘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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